商務部網(wǎng)站13日消息,2013年3月13日,歐洲一審法院發(fā)布公告,浙江合大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歐委會在對華晶體硅光伏組件及關鍵零部件反傾銷案中未審查該公司的市場經(jīng)濟地位申請向歐洲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浙江合大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依據(jù)《歐盟運作模式條約》第263條,廢止歐盟委員會于2013年3月1日通過信件傳達的H4/JN/Ref.t13.000011裁決:歐委會不審查其要求在對華晶體硅光伏組件及關鍵零部件反傾銷案中(2012年9月6日啟動),被授予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運作的申請。
依據(jù)《歐盟運作模式條約》第277條、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于2012年12月12日發(fā)布的1168/2012法規(guī)(即修改歐盟委員會就保護歐盟成員國免受非成員國進口產(chǎn)品傾銷的1225/2009法規(guī)),宣布本申請不適用于申請方(即浙江合大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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